(1)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转摘自“企法网”)
    民众间的相互借款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近年来,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许多人将钱借出后因种种原因无法收回。但只要注意好以下几个问题,就如同为民间借贷加上了法律保险,借贷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一、借款用途必须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因此,借出款项,特别是数额较大款项时,最好弄清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若发现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应予以拒绝。
  二、索要借据不论亲疏。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出借者很可能碍于情面而未索要借据。但若没有借据,当借款人拒不承认欠款之事,出借人又无法举出其他的间接证据充分证明借款事实时,出借人就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债权也就无法得到保护,即便诉至法院也只能自吞败诉苦果。
  亲兄弟也要明算帐,切莫为一时的“亲情、友情”迷糊,一定要借款方立据为凭,杜绝所谓的“君子协定”。
  三、约定利息符合规定。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若要求支付利息,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但利息的约定须符合规定,即不能计算复利且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四、催讨借款勿忘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若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必须在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内向出借人催讨或起诉。催讨时,还必须保存好催讨的证据。
 
(2)什么是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①无效合同属绝对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可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财物收归国家及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3)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在哪里?
     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都具有预先给付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一、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三、定金除了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合同的作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而预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四、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五、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分期支付。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定金具有制裁违约方补偿受害方的作用,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定金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交付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预付款可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对方返还;接受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