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认购书时,购房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购房者在确立购房意向之后,一般发展商的销售经理都会向购房者出示该公司的认购书,并按认购书要求购房者签订并交纳定金或预付款。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审阅认购书,并向销售经理索取有关房屋的宣传资料及有关文件,在问清楚房屋建筑的进展情况后,有条件的还应实地考察一下。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基本条款:
  (l)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卖方,即发展商名称、地址、电话,销售代理方名称、地址、电话;有的开发商将销售工作完全委托给一个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代理。因此购房者购房时应弄清楚与之签约的销售经理是哪个公司的,如属于中介代理销售,应注意在合同中表明其代理关系;
  买方,即认购方名称、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件种类;代理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代理律师姓名、电话;
  (2)认购物业名称、房号、地址;
  (3)房价:包括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额;
  (4)付款方式:一般规定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一般现房可用一次性支付,期房按分期付款方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还要就有关付款方式作详细约定;
  (5)认购条件:一般包括签订认购书的注意事项;关于定金或预付款数额,购房者应与卖方约定一定期限内,买方不买房时由卖方归还定金或预付款本金,并形成书面协议。有的销售方仅以口头表示同意,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讨还,所以为避免麻烦,最好都以书面形式约定;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
 
2住宅的使用面积如何测算
    住宅的建筑面积对于购房者来说十分重要,但计算范围比较复杂,购房者需要有所了解。在住宅建筑物中,需要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和方法是:(1)单层住宅建筑物,不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住宅如内部带有部分楼层(如阁楼)也应计算建筑面积。(2)两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底层建筑面积按方法(1)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因此建筑面积对多层和高层住宅来说,又叫“建筑展开面积”。(3)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当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等)。(4)多层和高层住宅内的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道、通风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数计入总建筑面积。高层建筑物内的技术层(供放置管道设备和修理养护)如层高超过2.2米应100%计算建筑面积。(5)突出墙外的门斗、有顶盖和柱子的走郎、檐廓和雨篷,如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一带的“骑楼”,北京四合院内的抄手廊等,应按柱子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面积。没有柱子、直廊、檐廊、雨篷,按其投影面积50%计算建筑面积。(6)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中,突出于房顶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泵机房和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7)封闭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8)室外楼梯无论是作为主要通道,还是供疏散之用,均应按每层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是:(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子、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2)供检验、消防的室外爬梯。(3)层高低于2.2米的技术层。(4)独立、不贴于外墙的烟囱、烟道、贮水池等构筑物。
 
3住宅的建筑面积如何测算
    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概念是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包括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房间时,其一半的面积净高不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小净高不低于1.5米,符合以上要求的可计入使用面积;否则不算使用面积。
    每户阳台(无论凹、凸阳台)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不计算使用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阳台净面积的1/2折算计入使用面积。
    从1997年1月1日起,北京地区经销的住宅商品房均以使用面积作为首次计价单位。为保持过去时期以来住宅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延续性,亦同时注明按建筑面积换算的单位价格。
 
(4)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如何测算
    在我国大部分城市,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
摊规则》的规定,房屋销售仍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那么单元住宅的销售面积怎样测算呢?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一、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它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投影面积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四、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单元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由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其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之建筑面;(2)各单元与楼宇公司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任何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室,车棚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将整栋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一般高层住宅公建分摊系数为0.4左右。
 
(5) 购买商品房的操作流程有哪些?
    第一步:初步选定项目
  本阶段,最主要的是广泛搜集房源信息,通过阅读楼书、参观样板间、听销售人员介绍项目情况等方式,对商品房的位置、环境、户型、价格等进行综合比较,初步确定所要选定的项目。
  第二步:审查五证
  初步选定项目后,即应该开始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购房者应要求销售单位出示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内/外销预/销售许可证》。以上五证,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内/外销预/销售许可证》尤为重要。
  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上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用地范围、销售范围是否包括您所购买的房屋。目前有部分开发商领取的是临时土地使用证,此证意味着开发商尚未交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在其领取的《商品房内/外销预/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中,仅包括规划项目的部分楼号,甚至仅包括一栋楼的部分楼层。因此,应着重审查您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在预/销售范围之内。
  第三步:签订认购书
  如果您所选定的项目及其销售单位通过了合法性的初步审查,下一步便可与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取得合法代理资格的销售单位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认购书一般包括所购房屋名称(具体楼号)、认购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款、付款方式、定金数额、正式签约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目前认购书当中纠纷较多的主要是定金处理。目前有些开发商在预/销售许可证取得前即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此类认购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若买方在签订正式预/销售契约前要求退还定金,开发商应予退还。对于认购书中将定金写成订金的,若买方放弃购买要求退还定金,亦应退还。
  第四步:签署正式购房契约
  认购书签订后,您即应着手准备签署正式契约。目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购房合同(下称主契约)主要有以下四种:《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前两种合同主要适用于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后两种合同适用于现房销售。
  关于现房,目前存在很多误解。事实上,法律意义的现房是指开发商已经取得大产权的房屋。正是基于此,《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和《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均要求开发商填写已经取得的产权证号码。未取得大产权证的,不得以现房销售。买方在签约前应清楚以上分类,并要求卖方提供正确的带有统一编号的合同文本。在正式签约前,卖方一般会提供以上契约的复印件,买方应要求将契约中相关内容填写清楚;卖方要求签订补充契约的,也应将合同文本事先出示给买方。买方应将以上文本与卖方提供的楼书等有关资料进行对照。对于楼书中承诺的但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应作为重点与卖方进行磋商,并及时(尤其应在认购书约定的正式签约时间前)将修改、补充意见反馈给卖方。
     在签约过程中,买方尤其应注意在合同中不要留有空白之处,对合同中的修改部分应要求双方签章确认。对于主契约的附件部分,买方尤其应加以注意。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图应要求卖方标明功能、面积,最好应有尺寸。装修、设备标准应尽可能全面、具体,不仅应包括所购房屋的内部标准,而且应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梯、保安等设施与服务标准。附件二的共用共有部位主要是指公共面积的分摊部位,应依据有关规定核实其分摊部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除签署主契约外,买卖双方可就主契约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契约,就房屋的使用率、公共配套设施、房屋交付办法、产权证申领等有关问题进行约定。签约完成后,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五步: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由于目前大多数购房人采取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价款,按照银行按揭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应将应由其保存的经过预售登记的预售契约正式抵押给银行,于是出现了购房人签约后手中没有购房契约原件的情况,这种情况对购房人极为不利,甚至有个别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因此,律师建议购房人签约时应争取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的同时,买卖双方还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分别缴纳房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第六步:申请银行按揭
  目前购房人获得银行按揭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公积金贷款;二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三是组合贷款。购房人可根据所选定项目及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应按照您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向您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同志了解您住房公积金的交存处)的要求办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进行评估、购买保险等。
  第七步:办理入住手续
  本阶段是购房合同履行的重要阶段,也是买卖双方最容易发生纠纷的阶段。购房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首先要求开发商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房屋为居住用途的,还应要求开发商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对房屋进行验收后,购房人应缴清剩余房价款,与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合同,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领取房屋钥匙,整个房屋接收工作即告完成。
  第八步:申领产权证
  目前的产权证申领一般要经过立契过户、权属登记、缴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等与房屋交易有关的税费等过程,最终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购房人取得小产权证的前提是开发商取得大产权证和其他手续完备,因此,购房人有必要在补充协议中要求开发商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全部材料的期限,或者与开发商约定开发商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并应约定违约责任。在申领产权证阶段购房人应当交纳的税费主要有契税、交易手续费、其他杂费及公共维修基金。
 
(6) 二手房买卖应注意那些合同条款?
  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时,就必须极为谨慎,在合同中有哪些条款是必须注意的呢?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这是本合同的关键,一定要明确约定。
  三、价款: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订金;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是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最后要特别提醒您的是,为了保证交易过程的顺利,建议您还是找一些有品牌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咨询或是委托,以免浪费不必要的财力、物力。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8)建设用地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9)关于土地挂牌交易有什么规定?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1.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2.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3.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10)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三)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四)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11)房地产开发项目怎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放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鄉土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部199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具体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地放开发企业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地产由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现货销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是起三十是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12)商品房预售的,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因为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基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保证土地使用权合法的标志。由于土地与房屋的不可分离性,只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才能保证商品房屋的完整权得,才能进入市场流通,保证交易安全。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只有持有有效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申请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是项目合法建设的保证。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资金的25%,才能保证预购人的利益,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地产的条件,这也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制度,制止“炒地皮”等牟取暴得的不法行为的发生。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一方面有利于国家管理部门的监控管理,同时也是对预购人权益的有力保障。
    (4) 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预售商品房的,在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活动。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国家的管理、监督;另一方面由于预购者只需辨别是否具有预售许可证即可,既体现了便利,也保证了预购者的合法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